(1)定义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并与2017年7月28日进行公开发布。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2)检测能力
废气(包括有组织、无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氯化氢、氯气、铬酸雾、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乙醛、丙烯醛、丙烯腈、硝基苯类、氯苯、氯乙烯、苯并(a)芘、光气、酚类、氰化氢、甲醇、苯胺类、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排气量、烟气黑度、挥发性有机物(VOCs)、饮食业油烟、氨、硫化氢、苯乙烯、臭气浓度等;
废水: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挥发酚、氨氮、色度、氟化物、总磷、总氮、硫化物、磷酸盐、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氰化物、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氯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余氯量、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烷基汞、粪大肠菌群数、总锰、总铜、总锌、总砷、总镉、总铅、总汞、六价铬、总银、总铬、总镍、三氯甲烷、苯酚、总有机碳等;
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