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代其开展监督性监测。
(2)检测能力
废气(包括有组织、无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氯化氢、氯气、铬酸雾、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乙醛、丙烯醛、丙烯腈、硝基苯类、氯苯、氯乙烯、苯并(a)芘、光气、酚类、氰化氢、甲醇、苯胺类、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排气量、烟气黑度、挥发性有机物(VOCs)、饮食业油烟、氨、硫化氢、苯乙烯、臭气浓度等;
废水: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挥发酚、氨氮、色度、氟化物、总磷、总氮、硫化物、磷酸盐、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氰化物、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氯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余氯量、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烷基汞、粪大肠菌群数、总锰、总铜、总锌、总砷、总镉、总铅、总汞、六价铬、总银、总铬、总镍、三氯甲烷、苯酚、总有机碳、急性毒性等;
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声环境噪声。